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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6年第2期要目

来源:ob欧宝官方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6-03-09 00:38:58 点击:1次

  内容提要: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文化传承和发展层面的映射,也是“两个大局”之下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守正与创新的重要任务。国际法学作为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领域,亟须对国际法学及其学科、学术、话语体系进行时代校准,以适应中国崛起和世界变化的趋势。当前,我国国际法学在学术、学科、话语体系建设方面存在主客观层面某些特定的程度的“自主欠缺”现象。为此,应反思国际法学传统研究范式及其学术惯性,通过更强调自主性、本土性和创新性的研究意识和研究方法,形成服务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研究风气、研究风格和研究效能。自主性反映自主的问题意识、行动自觉和能动趋势,本土性反映自主的理论来源、文化资源和实践基础,创新性则反映自主的理论思维、实施方式和发展趋向,三种特征相互作用,长期砥砺互进,贡献于中国国际法学的“自主建构”。国际法学的“自主建构”要求从“本我”立场出发观察和认识国际法,发掘本土资源,提炼本土叙事,系统容纳多元文明和文化要素,推动自主知识累积;要求强化国际法运用、解释和实践,加强国际法基础性研究、原创性阐释,提升设置与组织国际法议程的自主能力培养;要求增强熟稔中国问题、中国意识与中国观念的国际法学术共同体的持续建设,强化以国际法律人才储备、人才梯队和人才资源建设为核心内容的自主体系支撑。

  内容提要:2023年公司法修订变更了信义义务的基本内涵、扩大了适用对象、完善了具体行为和关联交易的例外。其中,公司法将管理层的信义义务适用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影子董事、事实董事,这是信义义务制度的失焦。管理层的信义义务规范是旨在培植“信任与合作”的社会规范,制度边界止于合同、决议等,注定不能适用于管理层以外的对象。其实,现行立法上存在三类信义义务:一为职权型,二为利益型,三为合规型。第一类调整管理层权利义务,为典型的信义义务。第二类调整股东权利义务,第三类调整“真、假”管理层的权利义务,两者均为非典型信义义务。第一类是调整“信赖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另两类信义义务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三者在规范性质、义务内容、责任层面、义务相对人等方面异大于同,故不能简单扩张适用。从立法与理论维度辨明此三类信义义务,能使信义义务制度根据各类主体的特征发挥所长,抑制其短。用此三类“信义义务”区分对待事实董事、影子董事、选派董事、控制股权的人、关键少数股东等关系中的“信义义务”,通过类型化适用厘清“真、假”管理层之间的权义边界,弥补修法后规范重叠与适用模糊的漏洞,最终实现信义义务制度的矫正归位。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在各地法院,伴随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提出,“放权”与“追责”成为改革的两条主线。放权是追责的前提,追责是放权的保障,二者互为支撑、相互影响,共同促进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体系的健康发展。从实践情况去看,围绕“放权”开展的改革工作成效显著,而与之相关的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却面临诸多困境,主要体现在实体认定层面相关规则不健全、不统一以及程序适用层面追责主体功能不彰、程序配置不完善等。为此,需要以合法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以及比例原则作为法官司法责任追究的理论依照,在实体层面进一步规范追责对象、追责事由、追责标准与追责方式,在程序层面激活法官惩戒委员会功能、细化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健全追责救济与保障机制,从而推动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内容提要:特别没收中的犯罪所得没收不是刑罚,也不是保安处分,而是准不当得利的衡平措施。犯罪所得包括三类:犯罪行为获得之物;作为犯罪行为报酬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成本属于供犯罪所用之物,其应否扣除,取决于其是否与违禁品具有相当性。纵向来看,犯罪所得的财物可能经过多次变形,从原物到孳息、转化物、衍生物。对于犯罪所得的孳息和转化物应当没收,衍生物能否没收要具体分析。对于以犯罪所得为资本的合法经营收益,不应没收,不论之前的犯罪性质如何。横向来看,犯罪所得的财物可能流转为第三人占有。第三人没收的典型问题是,直播平台占有的充值打赏款应否没收。对此,应分类型处理。犯罪所得中的占有委托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犯罪所得中的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的代理型得利应当没收,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的挪移型得利或继承型得利应当没收;第三人的履行型得利不能没收。

  内容提要:《刑法》第64条意义上的“违法来得到的”与刑法分则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或量刑要素的“违法来得到的”具有不一样含义,应当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对违法来得到的的特别没收既不是刑罚制裁,也不是保安处分。其属于准不当得利衡平措施,旨在剥夺行为人通过实施刑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使财产秩序回复至合法的应然状态。与此相应,违法来得到的没收应当遵循总额原则,一般不得扣除行为人用于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成本。总额原则的适用须采两步计算法,首先确定违法来得到的的对象,之后再根据违法来得到的特别没收制度的规范目的确定违法来得到的的例外扣除金额。行为人以违法来得到的来投资的,对其所获资本利得应当予以追缴,但在行为人将违法来得到的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时,不能没收后续合法生产经营所得的利益。行为人用于操纵证券或期货市场的成本以及利用内幕信息买入证券或期货的成本,原则上也不应从违法来得到的没收数额中扣除。但是,若行为人购入证券或期货的交易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关,则不应没收该部分交易金额。

  内容提要:2025年《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未能解决股东失权制度在裁判援引和条文逻辑层面呈现出的诸多适用困境。对此,应将矫正现有研究对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认知偏差作为破局之道。在功能定位层面,公司法司法解释应坚持资本确定原则维护公司资本安全的前端功能定位和惩治瑕疵出资股东的后端效果导向,进而将股东除名制度作为与股东失权制度并行不悖的相对独立制度予以保留。在体系化调适层面,公司法司法解释首先要将抽逃出资排除在股东失权制度触发条件之外,而将非货币出资不实纳入触发条件;其次要细化股东失权制度的实施程序,厘清失权程序推进主体和董事履职判断标准,坚持失权通知发出主义生效原则;最后要完善失权股权责任配置方案,即明确失权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守约股东对债权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细化董事“负有责任”的界定标准。

  内容提要:全面式在线诉讼已成为独立并行的监督对象,其结构和特征会深刻影响现有诉讼模式的转型以及数字检察监督机制的发展。但目前我国在规范、实践层面均存在检察机关的缺位与监督规则的缺失,亟待解决监督机理模糊、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匮乏的问题,传统监督理念与方式已无法适应在线诉讼的行为瞬时性、平台强制性与数据规模性的特点。为实现对在线诉讼行为形成的海量数据的智慧监督,在线检察监督模块的划分应当遵循平台办案与节点控制的流程化特点,对程序重构型与功能辅助型的典型在线程序进行重点监督,健全在线庭审的权利保障与职权约束、在线证明的程序保障与技术标准、在线执行的瑕疵矫正与信息共享、在线送达的同意规则与例外情形。在线诉讼重要节点的程序性监督是做强做实民事检察的新兴增长点,应当在方式和策略上强化诉讼过程监督和程序违法监督。但信息共享不等于实时监督,程序监督不代表无限的全程监督,主动监督不能取代事后被动监督,在线精准监督应遵循法定性和必要性标准,根据当事人申请与否、数据的公共性特点、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监督边界。

  内容提要:目前国际投资条约在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规制权方面呈现失衡状态。这种失衡具有其历史正当性,但在国际社会面临来自环境、气候变化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下,对这种失衡进行矫正与重构成为历史的必然。在国际投资中,ESG从环境、社会与治理角度对投入资产的人提出了要求,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义务重构提供了内驱力。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体现了ESG的要求,但存在很明显的局限性与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为此,应当在投资条约中明确赋予东道国ESG规制权,允许其作为申请方启动仲裁程序,同时对现有投资保护条款进行改革,明确投资者义务,最终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实现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义务的平衡与重构。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和输出大国的双重身份,在实践中也积极推动ESG标准化发展,因此,应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将ESG内化与具象,以投资者与东道国共治为手段,以平衡保护我国投资者海外权益和我国国家利益为原则,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引导,最终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发展目标。

  内容提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权威的生成是内容权威与体制权威混合作用的产物。其没有办法获得立法赋权而不具有形式权威,导致其在拘束力方面难以与正式法源等量齐观。在“同案同判”司法义务要求下,必须寻求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权威强化路径以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现有路径并不可行,形式权威强化路径是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否定,这与法律多元主义的现实需求不符;内容权威强化路径只是为法官提供了分量更重的引入理由,不会生成法官的适用义务。未来应在照顾其权威来源基础上实现从单一到综合的强化路径调整。在内容权威方面,需要严格规范制发程序、强化备案审查以供给裁判说理的可靠来源,建立裁判文书说理、裁判过程说理的约束性机制保证规范命题的正确性。在体制权威方面,不用或误用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导致曲解制定法规则或与法律体系内在价值悖离的,即未能通过法律体系的连贯性或融贯性检验,可通过二审改判或再审监督的方式施加制度性压力。

  内容提要:声誉罚作为公权力机关通过披露相对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降低其社会信用评估的一项处罚种类,在数字行政与算法决策深层次地融合的背景下,正经历由算法自动化驱动的范式革新。其运行逻辑深度嵌入数据采集、信用评估与信息传播的技术体系之中,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也引发了制裁泛化、评价失准与程序虚置等多重制度风险。其异化根源在于,算法技术重塑了行政权力的运行逻辑,导致实体法规制难以匹配算法技术的动态迭代,事后救济也因声誉损害的瞬时扩散与不可逆性,陷入结构性失灵的困境。在此背景下,程序主义进路及其在数字语境下的升级形态,即技术性正当程序,凸显出关键价值。它通过将程序要求嵌入算法设计、运行与评估过程,推动规制重点从对行为结果的静态约束,转变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动态控制。据此,数字时代声誉罚的规制框架主要聚焦于三方面:强化算法透明度与解释机制,保障相对人的实质程序参与权,以及建立融合动态退出与信用修复的弹性机制,以平衡惩戒效能与权利保障。该框架旨在为规范数字时代的声誉罚提供兼具操作性与适应性的制度方案,也为推进算法治理背景下行政程序的法治化转型贡献理论参考与实践可能。

  内容提要:我国内幕交易规范将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该规范本身逻辑不清且已变成以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行为异常及交易有没有正当理由为基础的推定性规范。该规范适用模式偏离应予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本质,存在结果主义、事后主义及有罪推定的嫌疑,严重打击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积极性。在现存的内幕交易基础理论中,信息对等理论、信义义务理论与信息盗用理论因其固有缺陷或与我国法律传统存在龃龉,均不适宜我国内幕交易的规范根基。信息平等理论认为内幕交易的违法性在于证券交易一方对其交易对手方具有不公平的信息优势,根据获得信息优势的不公平性划定不一样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范围,其为我国内幕交易规范提供理论基础。应以欺诈、知悉及推定性利用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实质标准,构建适合我国内幕交易规范的理论内核与实践路径。

  内容提要:当前不当得利立法和学说深受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无因性立法例的影响,与我国主流观点支持的有因性背景存在很大脱节。有因性原则不仅会大幅压缩不当得利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更会颠覆不当得利法的非统一说架构。区分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核心实益在于,通过给付标准可以更妥当地确定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之当事人,而给付标准的价值根基在于无因性原则,通过禁止直索保护得利人的抗辩利益、使其免于破产风险均源于无因性原则背后的抽象信赖保护思想。有因性的价值决断与此完全不同,受损人可凭借物权请求权直索,得利人恰恰不受禁止直索的抽象信赖保护,因此,给付标准及非统一说在有因性下不仅多余,更存在评价矛盾。我国不当得利法应根据有因性的制度现实进行本土化改造:当原物存在时,受损人可根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第三人直索,不当得利请求权被排除(辅助性原则);当原物毁损灭失,或涉及劳务、用益、金钱自始混合等价值返还情形时,受损人可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权向第三人直索,在返还方向、要件和限制上均应与原本的(或假想中的)物权请求权保持一致(权利延续原则)。由此能够实现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统合。

  内容提要:在党内法规执行环节,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执规裁量的现象。尽管执规裁量与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形式要求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基于其有助于弥补党内法规语义模糊性、实现执规个案效果的考量,仍然应当对党内法规执规裁量的正当性予以承认。不过作为一种权力运作模式,执规裁量本身需要被认认真真地对待,以防止出现权力的任性或恣意。从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出发,对执规裁量的治理可以借鉴来自国家法领域的裁量基准制度。但是,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在构建执规裁量基准制度时不能仅仅立足技术场域,还必须充分考量政治标准。这就要求有关执规裁量基准的制度设计需要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实践、赋能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价值定位,并且将上述要求融入到执规裁量基准制定权限、程序、内部构造与外部构造、监督等制度设计之中。具体而言,执规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应当与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保持一致,在制定程序上要实现从立项、起草、审查到审批的全过程控制,在制定内容上应当包括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两方面基准。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执规裁量基准做监督,构建包括执规裁量基准公开、备案以及评估和动态调整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确保执规裁量基准在符合政治要求的前提下发挥其制度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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